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6第3週
作者:吳尚昆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藥品專利及著名表徵,一審駁回,二審維持。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4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管接頭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欠缺新穎性及進步性,舉發成立。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無溶劑合成皮革製程」發明專利,欠缺進步性,舉發成立。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其為新型第M413194號「點唱機整合裝置及點唱機設備」專利權人,被告等購買侵權產品在營業場所使用,故請求損害賠償。本件法院未討論專利有效性或是否落入,直接認為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於何具體時間有於其等營業場所使用系爭產品,駁回原告之訴。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關於告訴人是否受專屬授權,是否有告訴權,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係以行為人洩漏業務上知悉依法令或契約應保密之工商秘密為其構成要件,至所謂「工商秘密」指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舉凡工業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均屬之。且刑法第16條所規定之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而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確保業務上知悉一切秘密,普世皆知。上訴人將育榮公司本應保密之「工程管制表」資訊傳送予下包廠商張和振,尚告知對方「偷偷給你看」、「不能流出去喔」、「我會被打死」等語,難認有何具有因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禁上錯誤」情形存在,自無法據以免除其刑。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多年前的著作權爭議案件,涉及美國影片多次授權,如何認定其效力。一審於104/9/30判決,二審於106/12/28判決,三審在109/4/30判決確定。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朱銘作品被假冒案,偽造文書部分的量刑部分被撤銷發回,最高法院認為:本件被害人已與多數被告達成和解而獲得賠償,被害人已無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期間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第一審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決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1年2月,量刑顯屬過重。另上訴人已積極與告訴人朱川泰尋求和解,又無前科,請原審從輕量刑,併諭知緩刑,以啟自新等語,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可見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已就第一審之科刑判決,具體指出於此部分之量刑上,有如何違誤及不當之情形,並非抽象、空泛指摘,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其上訴理由已堪稱具體,第二審法院自應給予實質性覆判之機會,以保障其訴訟權。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並非未敘述具體理由。原判決以「其上訴理由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復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佐證,...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理由」,自非允當。是原判決遽以其審查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並無不當,而認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為未敘述具體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難謂適法。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