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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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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3 2020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6第2週

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6第2週


作者:吳尚昆律師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循利寧」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被告系爭產品標示有「循易寧」較大粗體中文字,其上另有字體較小、墨色較淺之「(銀杏)食品」字樣,整體觀之,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乃明顯較醒目之「循易寧」字樣,而以此為主要識別部分,與前述系爭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相較,因二者均係使用未經設計之字體,又均為3字且以「循」開頭、「寧」結尾,中間字「利」及「易」之讀音亦相仿,二者予人之整體寓目印象極為相似,以整體觀之,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非低。判命被告賠償29萬多元,並預防侵害及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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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煞車把手之部分』設計專利案,法院認為未落入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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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13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法院認參加人有先使用「CJF」字樣作為商標使用,原告與參加人因業務往來及契約關係,知悉參加人使用「CJF」字樣商標,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等事實,足證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100年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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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原告主張「有誠」為著名商標,旗下「有誠商旅」致力於國內頂級旅館住宿業之經營,然被告以系爭商標文字「有誠」作為特取名稱,並以「顧問管理」為其公司營業類型之名稱,藉以行銷「有誠顧問管理」之名稱,極有可能致相關消費者誤認二造為同一來源之服務,或存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生混淆誤認之虞。法院認為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商標之著名程度已達我國相關消費者或一般消費者均普遍認知之程度,業如前述,核與上開1.之要件已有不符,是本件自無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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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9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專利舉發

「廚房流理台洗滌頭之按壓結構改良」新型專利舉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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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詐欺等

被告等明知醫躍青春因子產品僅為含有來自羊胎盤粉末中粗蛋白質成分之一般食品,且羊胎盤粉末大部分是來自大陸地區內蒙古,並非具有保健功效,且未經將其成分、規格、作用與功效、製成概要、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與證件,連同標籤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非屬健康食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及醫躍公司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及販賣虛偽標示、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之犯意聯絡,對外銷售醫躍青春因子產品,並定期舉辦座談會、招商說明會及見證分享會,現場由金丞廷、張俊堂上台進行簡報、說明,並當場發送文宣廣告刊物,口頭宣稱及於產品說明書不實標示係由瑞士進口之羊胎粉製成,透過特約商高額獎金制度之方式,向特約商或消費者廣告並佯稱醫躍青春因子產品為健康食品,具有保健功效,可以媲美施打瑞士羊胚胎素富人才能享受之百萬療程相同效果,致許多特約商或不特定人陷於錯誤,分別以每套9,800元至4萬1,631元不等之價格購入該產品。二審對三位被告分別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貳年拾月、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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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中間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主文:「鼎仔」、「飛鳥」圖樣具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上訴人對「鼎仔」、「飛鳥」圖樣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未享有著作人格權。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顏淑美就附圖二所示「鼎泰豐紀念明信片(二)」構成過失侵害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將「鼎仔」圖樣申請註冊商標之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本件關於侵害附圖二所示明信片的損害賠償數額應以多少為適當、上訴人請求登載新聞紙部分是否有理由,尚需進一步調查及審理,並以上開判斷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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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34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ifixit』商標指定使用於起子頭;螺絲攻;鋸;扳手;複合扳手;手動打釘槍;其他鎖固用手工具;扳手套裝扳頭;手動扳手用套筒;手動式千斤頂;金屬帶用拉伸工具(手工具);棘輪;螺紋切削工具(手工具);鑽孔用手工具;鑿具(手工具)商品」部分廢止成立,應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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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設定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法院認為專利欠缺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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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40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UNDERCONSTRUCTION」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3類之「冷熱飲料店;咖啡廳;酒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餐廳;居酒屋;提供餐飲服務;複合式餐廳;會場出租」服務。法院認為欠缺識別性:系爭商標「UNDERCONSTRUCTION」係未經設計之墨色英文字母組合…對於「UNDER」、「CONSTRUCTION」應會理解為建構中、建置中之意。原告雖主張「CONSTRUCTION」雖為全民英檢參考字表的中級字詞,但我國國民通過全民英檢之聽讀測驗通過率約僅為一半(51%),說寫測驗通過率更僅為三成(33%),難謂全民英檢中級之程度為我國國民英文能力之「普遍程度」,因此,自不會對「UNDER」、「CONSTRUCTION」有前開理解云云。然我國目前並無強制全民英檢為全體國民均需參加之測驗,無從以全民英檢測驗通過率推論我國國民之英文能力程度。而原告申請系爭商標指定之「冷熱飲料店;咖啡廳;酒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餐廳;居酒屋;提供餐飲服務;複合式餐廳;會場出租」服務之主要訴求客群,屬對於異國料理、複合餐飲服務具有高接受度之新潮客群,而因為消費者觀之「UNDERCONSTRUCTION」,僅會將之理解為「UNDER」、「CONSTRUCTION」,而「CONSTRUCTION」所具之「建構」、「建造」之中文文義,以我國目前正規英語教育自小一即落實推廣之情況觀之,消費者對此中文文義,並無難以理解之處,進而配合消費者對於「UNDER」之文義理解,自然就會獲得「建構中」、「建置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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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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