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6第1週
作者:吳尚昆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設計公司訴鼎泰豐將其設計圖案申請商標,侵害其著作權。一二審均認為設計公司已同意被鼎泰豐申請註冊使用系爭包仔、籠仔著作之平面商標登記,且於與鼎泰豐公司合作期間,設計公司知悉鼎泰豐公司有自行開發系爭商品,並生產販賣之情事而未為反對,並無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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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王品以「丰禾日麗」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被告所公告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被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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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被告在多件商品上偽造商品標籤、冒用商標等犯行,一審判緩刑二年,二審加判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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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33號行政判決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原告對「T.H.CV-touch」商標註冊提出異議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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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號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罪
被告被訴虛偽標記商品之原產國及保存期限日期,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嫌。一審判決無罪,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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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製作「金門大順酒廠八二三紀念高粱酒」標籤,並將「金門」兩字放大設計,被訴侵害金酒公司之「823金門高粱酒」(「823」、「高粱酒」不在專用之列)、「金門KIN-MEN」、「金門」、「金門高粱酒KINMENKAOLIANGLIQUOR」(「高粱酒」、「KAOLIANGLIQUOR」不在專用之列)商標。原一審判無罪,二審判有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件更一審判無罪。大致理由:
1.大順酒廠確係位於金門之公司,不無可能係用以強調該酒之產製公司,係位於金門之公司,並因此強調該酒之產地,係以高粱酒聞名於世之金門,而無使用「金門」為商標之意思,尚難謂被告必然係以不符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標示。
2.告訴人之「823金門高粱酒」、「金門KIN-MEN」、「金門高粱酒KINMENKAOLIANGLIQUOR」之商標,因檢察官起訴被告之「金門大順酒廠八二三紀念高粱酒」標籤,使用「八二三」國字而與「823」數字之不同、欠缺英文標示以及「金門」2字與「高粱酒」3字不連貫且相隔甚遠,且系爭商標中之「823」、「高粱酒」、「高粱酒、KAOLIANGLIQUOR」均不在專用之列,故以異時異地整體隔離觀察,系爭商標與被告酒瓶標籤之前述標示,顯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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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原告訴被告侵害其原告為新型專利權第M497189號「防鑽鎖匙結構」新型專利,法院認為未落入而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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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不存在等
悠遊卡公司推出「新營太子宮悠遊卡」,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著作權人並請求:1、確認被告柯oo非系爭著作之所有權人。2、確認被告柯oo與被告廖oo之系爭合約書無效。3、悠遊卡公司應與被告柯oo連帶賠償原告1元。4、被告柯oo與被告廖oo連帶賠償原告1元。
法院認為聲明第一二項無確認利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原告並非著作權人,駁回第三四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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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統一企業訴統一自助餐侵害其商標權,法院判命:被告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統一」字樣之文字作為其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或使用於招牌、名片或類似行銷物品上,並應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號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統一」字樣之商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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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專利侵權案件,一審判賠二百萬元,二審認為未落入,廢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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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案件,一審認為專利欠缺進步性,駁回原告之訴,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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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公上易字第2號民事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
二造均參與中華電信招標,開標前被告公司發律師函給中華電信稱原告公司有侵害著作權嫌疑,原告訴請賠償。法院審酌被告僅對於中華電信公司一家公司發警告函,所涉者亦僅為單一投標案,並未向其他市場上競爭者或交易第三人指述或散布毀損上訴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而被告聲請保全證據及提出刑事告訴等,均為其訴訟上行使權利之行為等情,法院認為被告發系爭警告函之行為,僅涉及單一且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且並未對於市場上競爭秩序造成妨礙,不符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並無適用公平交易法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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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開發、上架「電視連續劇2」、「電視連續劇3(即「電視連續劇」)」APP,系爭APP是透過程式自動抓取第三方網站之影音連結,讓使用者可以連結至外部網站觀看影片,節省使用者搜尋影片路徑之時間。105年7月6日後、105年8月26日前某時,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未經科科公司同意,擅自將科科公司在我國享有專屬公開傳輸權之韓劇「任意依戀」及「W兩個世界」影片,公開傳輸至Youtube或Dailymotion平台,劉于遜、翁瑞廷即透過程式將上開影片連結加入系爭APP隨選視訊播放選單,使我國境內下載該APP之不特定公眾,均得依其各自選定之時地連結至Youtube或Dailymotion平台,在我國觀看本案2部著作。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註:依新法應論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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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專利侵權案件,法院判准原告請求賠償149多萬元、預防侵害及回收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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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訴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廣生堂商標爭議,法院認為本件符合善意先使用,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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