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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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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2020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5第4週

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5第4週


作者:吳尚昆律師


109年05月21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老天祿」商標爭議,武昌街店為商標權人,獲勝訴判決,「上海老天祿第二代自創品牌」、「上海老天祿第二代的店」都屬於侵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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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21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國防部對「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發明專利提出舉發案後,專利權人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案經智慧局審查准予更正並做成舉發不成立處分,國防部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並已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另認為原公告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因本件關於行政機關對專利更正與專利有效性判斷,具有第一次決定權,司法機關不應介入,專利更正與專利有效性具有關聯性,為紛爭一次解決性及當事人之權益,本件有待發回,由智慧局依法院法律見解再為審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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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5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號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被告在蝦皮網拍使用告訴人之產品照片,一審北院認為無管轄權,移轉橋頭地院,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蝦皮公司所在地雖設於臺北市,惟該蝦皮購物網站接收會員上傳之商品資訊(含系爭照片),均係由設在新加坡之伺服器接收及保存,且該公司之中央資料庫亦設於該處運作,則臺北市信義區即非屬於本案被告犯罪行為之結果地。此外,告訴人係於新北市中和區發現並蒐證被告有違法重製系爭照片並公開傳輸之行為,依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其上網接收或觀看系爭照片之地點係在原審轄區內,從而,原審以其不具管轄權為由而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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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8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2號

【裁判案由】商標權授權契約事件

「cama cafe」商標授權爭議,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法院認為加盟店家與一般消費者不同,而被上訴人因加盟上訴人cama咖啡連鎖店體系,接受上訴人提供之完整培訓課程(見原證8camacafe課程大綱),而知悉上訴人有關咖啡豆烘焙、研磨、萃取及行銷、經營咖啡店之專門知識及商業上秘密,上訴人為保障其營業秘密及商業上利益,於授權合約中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如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例如在合約有效期間內,或合約關係消滅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難謂有妨害被上訴人之生存權或工作權而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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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6號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出版社未經作者同意,超出授權契約範圍,將原作品以出版「電子書」及「中文簡體版實體書」發行,一審判有期徒刑十月易科罰金,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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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8年度民商上字第8號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榮榮園」商標侵權爭議,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曾得老師父的同意使用餐廳名稱,但在餐廳轉讓後,新店主也申請了商標權,被告繼續使用即屬侵權,法院判賠7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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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7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飛利浦與國碩DVD-R專利侵權案,一審判1050萬,二審判10億3950萬元,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依授權金、產品數量、專利比重及貢獻度等判命國碩除一審判決1050萬元外,應再給付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4億988萬54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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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被告販賣侵害蘋果商標的手機配件,一審判五月易科罰金,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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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原告申請專利遭核駁,申請再審查,但再審查通知仍有缺失之郵件寄存郵局,原告未領,智慧局做出不予專利處分,原告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郵局送達程序有瑕疵,故智慧局再審查之審查意見通知函難認已合法送達原告,應准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申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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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05月14日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號

【裁判案由】詐欺等

被告在網路商店刊登廣告稱「原廠APPLE蘋果原廠電池iphone」,法院認為認被告並未有施用詐術行為,不能僅因告訴人主觀上自認遭被告詐欺,而強加認定被告主觀上有詐欺之犯意。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二審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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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律師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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