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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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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025

[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5/1第4週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
1.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應行合意審判,但第一審以獨任審判,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儘管一審是無罪判決)
2.壽喜燒圖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
3.補習班開設「設計暑期班」、「美展保證班」、「設計相關科系專班」、「作品集衝刺專班」等班別名稱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要旨:
本案被告等經檢察官起訴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原審審智易卷第9至12頁),為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非屬前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所列得行獨任審判之案件,而為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該案件之法院組織自應為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惟原審歷次所行之審判程序(原審智易卷㈢第177至197頁、卷㈣第175至199頁、第313至370頁、第385至434頁、卷㈤第87至120頁、195至264頁、第281至385頁)及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均由法官一人獨任為之,未行合議審理,其法院組織不合法所為之審判,非但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然違法,抑且足使當事人應受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與程序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受有侵害,侵害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應認屬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之重大瑕疵。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但書規定雖未規定法院組織不合法之情形,惟本院斟酌原審未依法行合議審理並予判決,使當事人未能獲合議審判之周延,嚴謹縝密審判之審級利益,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之訴訟權利,其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訴訟程序重大瑕疵,顯難因上訴於本院而得以事後補正或治癒。再者,考量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目的,即在於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蓋因原審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等同缺少一個審級之利益,故有發回原審審理之必要;對於應行合議案件誤由獨任法官一人審判,雖無明文規定第二審如何裁判,但其情形與第369條第1項但書所定「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等未經第一審實質審理而缺少一個審級之情形,實屬相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之立法精神及規範目的,有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裁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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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系爭圖案係其委託北士公司設計,期間其亦參與系爭圖案之構思、設計與創作,並以手繪系爭圖案初稿,再交由北士公司人員為後續修改,並提出其靈感來源資料及手稿圖(本院卷三第179至191、193至217、235至251頁);而北士公司依原告之委託設計北澤壽喜燒品牌形象,有北澤壽喜燒企業識別系統手冊、原告筆記型電腦內創作文件之體驗公證書為憑(本院卷一第401至463頁、本院卷三第143至177頁、267至401頁),而前開資料其中包含系爭圖案,可知原告已就其所欲表達之創作理念、整體創作靈感來源加以說明。再觀諸系爭圖案,分別以不同之鍋具、食具、餐具、食材布置整體構圖,並藉由鍋具、食具之大小、食材及佐料組合、位置產生視覺美感,核與美術著作所要保護者乃視覺之藝術,追求鮮明之視覺藝術內容及表現形式相符,且有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之表現,應認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被告等雖辯稱壽喜燒之製作方式固定、不具特殊性,並不具原創性等語。然著作權法所保障者,係原告使用該等元素後,發揮自己之巧思予以組合、構圖,並選擇元素大小、數量、配置之位置等之創意,而非謂原告得就壽喜燒之製作過程加以獨占,且壽喜燒之製作方式雖大同小異,然每個人以繪圖方式表達壽喜燒製作過程不盡相同,給予人之視覺感受亦有相當差異,自難認系爭圖案不具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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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參照。
要旨:
原告主張其針對美術升學開立特別之班別,如不同人撰寫,可能使用不同文字、語法、句型,故具有獨特性,又系爭文字係其依教學經驗所發想與撰擬,能讓學生容易了解藝林補習班之特色與教學強項,以利該補習班之招生,屬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云云。然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觀之系爭文字係僅載針對國內、外,美術或設計領域所開立的各種升學或作品研製之保證班,或針對臺北藝術大學、臺灣藝術大學、實踐大學、輔仁大學等所開設之保證班,或美展、藝術展覽、轉學考等所開設之專班,並註明連絡電話,可免費試畫,名額有限,並標註地點、捷運站名稱、大學簡稱、繪畫種類、系別、升學班、保證班、美術班等關鍵字,均係單純陳述其係針對何種學校、何種科系、何種類別所開設之補習班,並非情感之表達,僅係「思想」而非「表達」,均無情感之抒發,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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