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分享1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庭判決,關於電視機上盒如有可觀看侵權節目的APP連結或載點,是否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義。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84號民事判決
要旨:
查展雋公司與鳳梨公司簽訂系爭授權合約,供用戶以系爭電視盒開啟四季線上APP,訂閱收看B著作,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似見被上訴人知悉須得合法授權,始得於網路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又展雋公司製造、販賣之系爭電視盒內有乙程式之APP連結或載點,甲程式APK檔則置於其伺服器,供使用者連結下載,且均連結至系爭外國IP位置,由使用該IP位置之人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予公眾瀏覽,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依上訴人所提網友開箱文記載:「(系爭電視盒)最吸引人的就是……一堆要自己……去尋找安裝的APP,例如千尋(即乙程式),一鍵安裝裡面就可以自行安裝」等語(見一審卷二第320頁),似見乙程式係網友推薦得瀏覽視聽著作之知名程式。倘自系爭外國IP位置以甲、乙程式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之人,未經合法授權,而屬侵害上訴人系爭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且展雋公司為系爭電視盒之製造販賣業者,則其將甲、乙程式之APK檔或APP連結、載點置於其伺服器或系爭電視盒內,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可言?是否非上訴人公開傳輸權受侵害之共同原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直接內建或提供系爭程式之APK檔供不特定公眾下載,為行為關連共同,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等語(見原審卷第224、225頁),是否全無足採?自屬其重要之攻擊方法,非無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審就此未詳加研求,徒以甲、乙程式係連結至系爭外國IP位置,被上訴人無公開傳輸系爭著作,遽認其無共同侵權行為,不無可議。
次查,原審依111年公證書,認系爭電視盒可開啟丙程式後選擇YouTube選單後訂閱系爭著作,或由展雋公司官網進入會員中心訂閱系爭著作。依該公證書附圖34至45所示,似係由使用者於展雋公司官網新增系爭著作YouTube直播網址作為影片來源(見一審卷三第368至374頁),即須於丙程式或展雋公司官網均透過YouTube始能瀏覽系爭著作。惟107年公證書記載系爭電視盒點選丙程式後,毋庸選擇YouTube選單或於展雋公司官網新增或訂閱YouTube直播網址,即可瀏覽系爭著作(見一審卷一第178至181頁)。似見111年公證書記載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方式與107年不同。原審遽以111年公證書推斷107年間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來源亦係YouTube,亦屬速斷。
另上訴人主張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間未與鳳梨公司合作,被上訴人無法自鳳梨公司取得該2公司之合法電視節目訊號等語(見一審卷二第127、一審卷三第167頁)。果爾,能否認以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來源係鳳梨公司或YouTube而均屬合法?顯滋疑義。原審就此未予推闡明晰,遽以111年公證書及系爭授權合約,認系爭電視盒內建丙程式瀏覽系爭著作之來源均係經上訴人授權,並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末查系爭著作是否均係公眾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受著作內容?或有以單向傳統方式傳達著作內容?案經發回,宜併注意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