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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詞改作與使用他人商標為公司名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1號民事判決
(by吳尚昆律師) 本週掃描三則智財法院判決: 1.兩岸廠商關於同一商標先後使用及註冊的爭議。 2.「龍鳳」在糕餅類商品註冊,是否減損「龍鳳」商標在水餃類商品的著名性? 3.原告訴請防止侵害專利,一審獲勝訴判決,但於二審時專利權因期間屆滿消滅,法院認無權利保護必要,改判駁回原告之訴。
敘述(by吳尚昆律師) 本週掃描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本判決有三個重點: 1.有無專屬授權與當事人適格無關。 2.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屬二事。 3.當事人間對於有無著作權授權的約定,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唯在探求結果仍無從察知當事人真意,又無默示合意,亦難以契約目的定之,始屬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所稱之「約定不明」,而得「推定為未授權」。
(by吳尚昆律師)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