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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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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2022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2/07第3週

(by吳尚昆律師)

本週掃描三件智財法院判決:

一、原告主張被告論文抄襲,但法院認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且逐一比對認為無實質近似情形。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但法院認為原告就部分著作未舉證其為創作人,部分著作已授權被告使用。

三、「居家整聊師」申請商標於職業介紹服務,法院認為此名稱屬暗示性標識,有商標識別性。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陳oo、程oo所創作如附表所示之博士論文、教授升等論文、研討會文章、豆丁網之網路文章、國科會計畫研究成果及衍生之專利均侵害其系爭論文、升等論文及專利之著作權,惟該等著作對外公開之日期均在88年至92年間(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等著作所標註之日期在卷可參,此亦為原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488頁),而原告迄至110年6月3日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北院卷第13頁),顯已逾著作權法第89條之1所定之10年時效期間甚明,是被告3人抗辯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10年消滅時效,即屬有據。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要旨:

按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然著作權人所享著作權,仍屬私權,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著作權利之存在,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故著作權人為證明著作權,應保留其著作之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方法,如日後發生著作權爭執時,俾提出相關資料由法院認定之。本件原告主張於109年11月25日蜂報上關於「厭世文青女孩『BETTINA貝蒂娜』清新自然的甜美可愛,厭世少女太有質感」為標題之電子報導,其內容所張貼之系爭照片2為其所拍攝並享有著作權,為被告所否認,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就其為系爭照片2之著作權人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固提出上開電子報導之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8頁),惟經被告否認其內容之真正,且觀諸該電子報導內容,不僅部分照片不完整,亦未有完整之網址或網頁出處,相同文字內容重複出現多次,實難認該等截圖資料是否屬於同一文章內容。又經本院於111年3月7日函請原告於14日內補正上開電子報導之截圖(即原證2)之完整資料(包含出處、日期、全文內容)及證明該證據形式上真正,原告均未補正;再經本院於111年4月26日審理時當庭闡明原告應補正上開事項(見本院卷第168頁至第169頁),原告直至本院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仍未補正,是原告所提電子報導之截圖,已難認為真。況該電子報導之截圖並非原告拍攝系爭照片2過程,或其他取得系爭照片2之著作權相關資料,縱屬真實,亦不足以證明原告為系爭照片2之著作權人。此外,原告並無提出其餘證據資料證明其為系爭照片2之著作權人,是原告主張其為系爭照片2之著作權人,並稱被告上開所為侵害其系爭著作2之公開展示權,實屬無據。則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其所受損害賠償,即有未合。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行政判決

要旨:

系爭申請商標係以橫書中文「居家整聊師」五字所構成。就系爭申請商標所使用之中文「整聊」二字,並非固有之中文詞語,無法於字典上查得其字義,卷內亦無證據顯示或證明中文「整聊」二字為固有或已為國人習用之詞語。被告辯稱:「居家整聊師」具有「透過聊天討論提供到府居家整理收納服務」之意,為其指定服務性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消費者容易將之視為服務的說明,而非識別來源之標識云云,惟查,系爭申請商標中「居家」、「整」、「聊」、「師」中文雖分別有「家居生活、住家」、「集合、治理、安放、修理」、「閒談」、「具有專門技藝的人」之意思,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61頁至第367頁),但由於「整聊」中文二字並非沿用既有之詞彙或事物,其本身亦不具特定既有之含意,且中文「整」、「聊」通常係做動詞使用,而無將兩者結合同時使用之情形,又中文「整」字做動詞使用時,尚有「集合」、「修理」之意,則消費者在解讀系爭申請商標之中文「整聊」二字時,是否即如被告所稱普遍認知理解為「透過聊天討論提供整理收納服務」等說明性內涵,實非無疑。再者,「整聊」音同於醫學上常用之「診療」二字,置於系爭申請商標「居家整聊師」中,相關消費者通常僅會由字音先行理解為「居家診療師」之意思,需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而領會該標識與服務間之關聯性,是原告以此作為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35類「職業介紹;人力仲介;人員招募;人力派遣」服務,給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應有至家中進行醫療或其他方面診療服務等情,非必然得使相關消費者於見諸系爭申請商標使用於其所指定之上開服務時,即得視為該指定服務之性質、用途或相關特性之說明。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律師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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