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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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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9 2022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2/07第2週

(by吳尚昆律師)

本週掃描5則智財法院判決:

1.強制法人公開道歉?澄清啟示是否為道歉?

2.社群網站中照片授權轉載的範圍及限制?

3.「isofa」與「V SOFA」是否近似混淆?

4.RIMOWA行李箱外觀設計案,最高法院發回後更審結果逆轉

5.著作權約定的舉證責任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要旨:

自憲法法院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可知,於加害人為自然人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與憲法保障思想自由之意旨有違,惟加害人為法人時,因法人無從主張思想或良心自由,是強制法人公開道歉尚與思想自由無涉。

系爭歌曲傳唱多年,目前仍朗朗上口,系爭歌曲2.0則經上訴人謝o弦、馬o公司標記作曲人為上訴人謝o弦而公開至各網路音樂平臺,被上訴人及上訴人謝o弦均為具有一定聲量及創作能量之音樂人,被上訴人及上訴人謝o弦均主張為系爭著作之著作人之事更經媒體報導而為閱聽大眾所知,若未匡正系爭著作之著作人為何,縱被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以金錢賠償,亦難完整回復其著作人格權未受侵害之狀態。由於原審判決附件所示「澄清啟事」實質上具有道歉啟事之性質,不符合憲法法院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時協議兩造同意修正內容如本判決附件所示「澄清啟事」,經核已能符合上開憲法法院判決以憲法保障上訴人思想自由之意旨。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要旨:

原告主張其僅授權被告臉書PO文使用系爭照片,且要標明出處,並提出其與被告間如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為證(北院卷第21頁),被告雖不爭執該對話為其員工與原告間之對話,然辯稱其使用系爭照片前,已取得原告同意,原告並提供系爭照片之雲端連結供被告使用,是原告已同意被告就由分享系爭照片,標記原告進行推廣之商業互惠模式等語。觀諸該對話內容「我是KimptonDaAn的小編,在facebook上面看到你拍我們飯店的照片,覺得很美!想請問一下可否分享給我們使用呢?我們po文的時候都會tag照片出處喔」,可知被告之員工係以原告所拍攝內容有金普頓大安酒店之系爭照片很美為由,詢問可否使用系爭照片為PO文分享,並會標明出處為原告,嗣經原告同意,足認原告授權被告使用系爭照片之範圍僅限PO文分享系爭照片,並標註出處;然被告卻將系爭照片使用於Agoda、Booking.com網頁之金普頓大安酒店訂房系統,已非單純PO文使用,而屬商業行為,自屬逾越原告之授權範圍,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參照

要旨:系爭商標如附圖一所示,均有大寫或小寫之英文字母「isofa」,系爭商標2、4於英文字母左側有按摩椅側面造型圖,系爭商標4於英文字母右側併列有未經設計之中文「愛沙發」。V商標如附圖二所示由大寫英文字母V SOFA組成,其中字首V大於其後之SOFA較為突出。二者商標唱呼之際,英文字首之「I」、「V」較引人注意。雖二者商標均有英文SOFA(沙發),然SOFA(沙發)為國人習知習見之英文單字,使用於按摩器、按摩椅商品,消費者容易視為商品之描述性說明,二者商標整體給予消費者印象較深者,系爭商標在於「I」或「i」之英文字首及按摩椅側面造型圖沙發設計圖,V商標則在英文字首「V」,而「isofa/ISOFA」予人本我、科技、智慧沙發之意象,「VSOFA」給人寶貴、勝利、活力沙發的聯想。是以,二者商標在外觀、讀音及觀念上容有差異,近似程度不高。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要旨:

綜合判斷以上情事,因系爭設計為常見平行等距之線條設計,系爭產品外觀與系爭設計之相似度並未達高度近似,且系爭設計商品與系爭產品之競爭力、銷售價格、通路與消費客群均不相同,上訴人亦無欺騙動機或誤導消費者購買系爭產品之意圖。此外,被上訴人並無法舉證證明系爭產品與上訴人使用系爭設計之商品,有發生混淆之具體危險,尚難認上訴人所為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上訴人之系爭產品外觀經比對後與系爭設計並無高度近似之情形,因此兩者並未達完全一致或高度近似之程度,且被上訴人雖投入大量行銷資源使系爭設計成為著名表徵,惟其僅屬常見平行等距線條之設計手法,市面上已有多數業者採用近似設計之行李箱外觀,參以上訴人於行銷系爭產品上均有使用「AOU」商標名稱,甚至其中系爭產品1之正面明顯處貼有品牌標誌「feixueer」可資區別來源,業如前述,並無發生混淆誤認之具體危險,自難認上訴人有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之方式從事交易,亦無被上訴人所謂高度抄襲以攀附商譽或榨取其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要旨:

就「超級星期天」節目第218至338集契約書,被上訴人至今仍僅留存封面及第一頁影本,無法提供「超級星期天」節目第218至338集契約書完整無遮隱之原本或影本。且因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因遺失無法提出,而被上訴人亦未能尋獲,已如上述,由此可知兩造同樣面臨契約無法提出之情形,而上訴人主張之契約內容對其有利,於兩造當事人間舉證能力並無不平等、證據偏在一方、蒐證困難等情形,而無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亦無同法第344條規定之情形,顯無從將未能舉證之不利益歸由被上訴人承擔,是以,應回歸同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若上訴人未能舉證則應由其承受訴訟上之不利益,並於同法第345條規定適用上應將上訴人自行保管不力情形列入綜合考量。否則上訴人因其對前開契約書保管不當,非但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舉證責任,更可因而取得利益,顯然過於苛責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未能舉證之不利益全歸由被上訴人承擔,此顯與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平等、誠信等原則有違,無法實現民事訴訟法裁判公正之目的。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超級星期天」第1集至第78集(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第218集至第338集(原審判決附表編號5)合約書內容對其有利,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若上訴人未能舉證之不利益則應由其負擔,並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44條及第345條規定之情形。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律師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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