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跳框

請確認跳匡內容是否正確確認按確認否請按否

法律視野

首頁 / 法律視野

05.14 2020

[判決筆記]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5第3週

智財法院判決掃描2020/05第3週


作者:吳尚昆律師


109年05月14日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裁判案由】專利權權利歸屬

原告為成大教授,經成大同意擔任與成大產學合作之被告公司的首席科學顧問,原告於合作期間就相關技術向美國申請專利,被告在臺灣申請專利,原告認為被告臺灣專利係未經同意剽竊其技術取得,訴請確認系爭專利之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原告單獨所有。法院認為系爭專利與美國專利實質上非為同一專利,且原告無法證明對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20之所有技術特徵有獨立且完全之實質貢獻,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非僅為原告所有,一審駁回原告之訴,二審維持。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13日108年度行商訴字第136號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You Shire Milk Tea」商標被認為與YORKSHIRE GOLD商標近似,不准註冊。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11日109年度民著訴字第34號

【裁判案由】不當行使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原告在106年於其Youtube影音頻道上傳華視新聞多則新聞報導影片:「三闖天堂路,阿美族勇士成蛙人」、「國軍大秀廚藝挑戰台灣食神」、「遼寧號穿越台海國軍全程監控」、「文在寅訪美結束北韓又試射導彈」、「總統出席軍校畢業遭丟鞋抗議」、「漢光33演習:第2天,金防部演練人質營救」、「愛國者攔截演訓天弓憾天際」、「六龜入夜紅色警戒國軍派駐防災」。經華視向Youtube檢舉,106/7/10接獲Youtube電郵通知將下架前開影片。起訴主張系爭新聞報導,只是一般的新聞陳述,被告以攝影機忠實就景物來拍攝,沒創意,沒有精神作用的程度,其他新聞台也可以報導此新聞,沒有個性及獨特性,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應為不受保護,華視向Youtube檢舉,造成其於Youtube影音頻道遭停用,而受有無法收取廣告費用的損害。

法院未討論該些影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也未討論華視有無不當行使著作權,直接以原告遲至109年1月23日始起訟,已罹於2年時效,駁回原告之訴。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07日10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8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劉家昌先生創作151首歌曲著作權屬爭議。關於合約劉先生並未否認簽名,但又雖對月升公司提出之ASSIGNMENT形式上真正有所爭執,其理由僅為其上有部分為手寫、簽署日期及曲目有重覆、部分曲目或金額記載未知或空白等,法院認為此並未影響ASSIGNMENT內容中,劉先生將其創作著作轉讓予月升公司之效力,且劉先生未提出任何證據方法推翻月升公司提出之SSIGNMENT之效力。一審駁回原告之訴,二審維持。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07日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被告於「二次鋰電池組」商品上虛偽標示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標識「R33475」,而偽造該特種文書,原審認為被告於106年3月2日起至107年5月2日即為警搜索查獲之日前已有犯行,且經法院判決確定,本案行為與該案行為雖屬形式上獨立之行為,然各行為彼此之間實有事理上之關連性,為同一案件,款諭知免訴之判決。二審則認為判決確定之另案之電池製造日期為106年11月25日(違法進口日期理應在106年11月25日之後),已在本案查獲暨行政流程(106年7月)之後,故被告應是另行起意執意犯罪,應認為分屬不同之獨立行為,尚非彼此之間有事理上之關連性所能涵蓋,二者非屬一個刑罰權之範圍,對於本案自應為實體審理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一審。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06日109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

【裁判案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

原告為伴唱帶製作公司,向智慧局申請多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音樂著作(孤兒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經智慧局為附負擔(負擔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及依核定之使用報酬提存後始得利用各該音樂著作)之許可,原告對行政處分之附負擔部分不服,經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申請孤兒著作之重製、散布及出租之許可授權時,既已同意一併申請公開演出之許可授權,並提出使用報酬計算之說明,縱非原告主動申請公開演出之授權,然不影響其已提出公開演出之許可授權申請,則被告依文創法第24條及使用報酬辦法第6條規定,核定即有法律依據。另就行政處分之附款經審查後無違法或不當之瑕疵,駁回原告之訴。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109年05月04日105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原告主張其前員工即被告非法重製其3C產品用連接器及相關零組件設計圖,法院認為系爭設計圖具獨創性,被告之設計圖與原告狀做實質近似,侵權成立,判賠75萬元(原告起訴請求300萬元)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作者聯繫方式

高級合夥律師 / 台北

吳尚昆 高級合夥人

電話

+886 2 27020208 分機 116

E-mail

shangkun.wu@denton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