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再次參與 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 編寫!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判決: 1.刑事告訴須具備「完整授權文件」。如果沒有具體授權代理人「得以提出告訴」,告訴無效。(跨國授權時要格外注意流程與文件。) 2.告訴乃論罪的 6 個月期間,需自「最後一次侵害行為」才開始起算。使用盜版軟體,每一次開啟都是侵權。即便無營收、研發初期、未實際獲利,法院仍採「廣義營業使用」標準判斷。
本週分享4則智財法院判決: 1.原告以「萬家香」商標申請烤肉用品商標,法院否准。(「萬家香」醬油類屬著名商標,其使用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行銷多年) 2.「韓金湯匙」申請商標被認為與「金湯匙」近似致混淆。 3.先人所創「實味香」商標,後代子孫對商標使用發生爭議,法院認為「實味香」商號原為五人共同經營,於處理遺產時已同意由哥哥負責北投店、弟弟負責中壢店,兩店長期維持合作並共同使用「實味香」商標,此為當時各方默示合意。
本週分享2則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案件判決: 1.法院審理專利侵權,應先解釋專利請求項,再逐步比對技術特徵,最後判斷是否侵權。法院若改變對請求項的解釋,必須讓當事人知悉並有辯論機會。(「心證開示」與「解釋一致性」是智慧財產訴訟中的程序保障核心。) 2.我國商標專用權僅及於臺澎金馬,不及大陸。故若在大陸製造仿冒商品,再輸入臺灣販售或陳列,僅能就後者依商標法第95條論罪。(跨境製造+境內行銷的界線需更嚴謹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