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師再次參與 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 編寫!
本週分享3則智財法院案件判決: 1.「新武林群俠傳」遊戲案:角色名稱不受著作權保護;「默示同意」得依各種客觀行為認定。 2.專利訴訟:不能在更審階段,新增攻擊防禦方法( 原審只主張「不具進步性」, 更審才新增「不具新穎性」) 3.商品圖片案:原告僅對原廠圖片進行簡轉繁、 裁切縮放、加商品文字、加商標,不具創作性也不構成改作或衍生著作。被告使用商品頁對系爭商標小、不醒目、不具識別性,主觀上非為行銷而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案件判決: 1.以競爭對手商標下關鍵字廣告案例,法院認為為違反商標法,但違反公平交易法。 2.高虹安違反著作權法案,法院認為自己抄襲自己的先前著作,在先前著作已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形,後著作仍屬侵權,且本案不符合合理使用要件而得免責。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商標案件判決: 一,娃娃機販售疑似仿冒商品,但就刑案認定來說,法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明知」,判無罪。(商標維權採刑事手段的兩面刃,威嚇力大但嚴格證明程度高) 二,蘋果公司申請「APPLE AFTERBURNER」商標,法院認定就算是「APPLE 」是著名商標,但申請案的整體外觀、觀念與讀音高度近似既有商標「AFTERBURNER」,且缺乏長期使用事證,否准註冊。(蘋果公司偶爾也會碰壁)
本週分享2則智財法院著作權案件判決: 1.刑事告訴須具備「完整授權文件」。如果沒有具體授權代理人「得以提出告訴」,告訴無效。(跨國授權時要格外注意流程與文件。) 2.告訴乃論罪的 6 個月期間,需自「最後一次侵害行為」才開始起算。使用盜版軟體,每一次開啟都是侵權。即便無營收、研發初期、未實際獲利,法院仍採「廣義營業使用」標準判斷。